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爭議指導意見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類
(一)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1.合同制職工原知青經歷如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案由:知青經歷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爭議點:合同制職工原知青經歷如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指導意見: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招錄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其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原知青工作年限可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相關條款:
①原勞動人事部《關于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勞人培〔198523號)規定,“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后,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原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合同制職工原知青下鄉期間是否視同繳費年限的復函》(粵社保函〔1999〕280號)規定,“合同制職工原知青下鄉期間可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③《廣東省勞動局、廣東省人事局關于原下鄉插隊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若干問題的意見》(粵勞險〔1986〕26號)第五條規定:“原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插隊期間倒流回城,后被招工,其在插隊的時間可與招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其倒流回城待業的時間不計算工齡”。
④《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span>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案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爭議點:參保人在1994年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并依法參保后,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2014年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辭職或被辭退,再次進入企業工作,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時,其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在企業的工作年限能否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指導意見:參保人在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符合《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連續工齡應視同繳費年限。參保人之后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不影響其在企業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參保人曾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多次調動,也按以上原則把握,包括其按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為企業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也應予以認定。
相關條款:
①《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span>
②《勞動保障部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并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日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③《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轉發勞動和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2〕246號)規定:“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調入企業的職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3.臨時工在本企業轉為合同制職工的,其臨時工工作年限能否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案由:臨時工轉為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爭議點:臨時工在本企業轉為合同制職工的,其臨時工工作年限能否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指導意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招用的臨時工,在本企業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前的臨時工工作年限,應當按照勞社廳函〔2002〕323號文的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相關條款:《勞動保障部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span>
(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1.外省轉入的合同制工人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案由:外省轉入的合同制工人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爭議點:外省轉入,待遇領取地在我省的合同制工人,根據外省當地政策,其工作年限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并且視同繳費年限的,能否適用外省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指導意見:在跨省轉移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時,應同時考慮國家、外省、我省的政策。如外省政策與我省政策不一致,我省政策符合國家規定,外省政策與國家規定不符的,應當適用國家和我省規定作出認定。根據國發〔1986〕77號文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實際繳費。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參保人需符合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的身份條件,其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因此,不宜適用外省規定認定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相關條款:
①《國務院關于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span>
②《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外省轉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時間節點
案由:外省轉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時間節點
爭議點:對于外省實施個人繳費制度的時間晚于我省的,適用我省政策還是外省政策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
指導意見:參保人的工作年限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規定,而外省實施個人繳費制度的時間晚于我省實施個人繳費制度時間的,如僅按我省規定認定,則導致在外省的部分年限無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為保障參保人利益,應當結合外省政策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應當認定至外省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月。
相關條款:《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二、關于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 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span>
3.外省轉入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案由:外省轉入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爭議點:
(一)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自外省轉入我省,辦理了轉移接續手續,但部分時段未能提供完整繳費信息的,能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對于具有外省工作年限,且按照我省規定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如合同制職工),能否直接作出不予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決定。
指導意見:
(1)對于辦理了轉移接續手續,提供了繳費時間記錄,但無繳費信息或信息不全的,應當按照人社部規〔2016〕5號文規定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2)對未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或未提供繳費時間記錄的,在作出待遇核定前,應告知其按照人社部規〔2016〕5號文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提供繳費時間記錄。
相關條款:《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二條:“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4.外省轉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則
案由:外省轉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則
爭議點: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在外省有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作經歷,但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手續,其視同繳費年限應當如何認定。
指導意見:分以下情況處理:
(1)外省企業職工在調出省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調入我省企業工作,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在我省實施83號文前已調入的,連續工齡計算截至當地實施83號文前月,在我省實施83號文實施后調入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至調動當月,當月已實際繳費的不重復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2)外省企業職工在外省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后流動進入我省就業,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在我省領取待遇的,我省經辦機構應對其在外省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符合國家和我省視同繳費年限規定的連續工齡,依法做出視同繳費年限審核結論。
相關條款:
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钡谑l:“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span>
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3〕250號):“對于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人事檔案所在地與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不一致的,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將其人事檔案調轉至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其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核查認定?!?/span>
③《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未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函》(粵勞社函〔2001〕648號):“其他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職工,須按規定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了調動手續,其變換工作單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連續計算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④《關于非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職工連續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復函》(粵人社函〔2010〕53號):“職工在我省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之前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須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才可連續計算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⑤《勞動部關于印發<勞動工作配合國有企業改革規劃>的通知》(勞部發〔1998〕59號):“下崗職工無論是否實現再就業,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統籌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5.臨時賬戶參保滿15年能否在臨時賬戶所在地按月領取待遇
案由:臨時賬戶參保滿15年能否在臨時賬戶所在地按月領取待遇
爭議點:參保人跨省流動,在臨時賬戶所在地補繳了應繳未繳年限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后在臨時賬戶所在地累計繳費滿15年的,能否在臨時賬戶所在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指導意見:根據《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在本地建立了臨時賬戶的人員,按照《關于妥善解決當前勞資糾紛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規定,補繳后即使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仍應要求其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轉移。
相關條款:
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五條規定:“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②《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第四條規定:“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首次參保地為非戶籍所在地的,參保地應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負責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進行歸集歸并。其中,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歸集歸并,并在辦理轉入手續的同時進行參保信息登記”。
③《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④《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八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并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6.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案由: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爭議點:曾在多地參保繳費的參保人辦理視同繳費年限等歷史信息審核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業務,是否需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指導意見:在省內多地流動就業的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可直接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歷史信息審核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發放業務,無需先行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手續。
相關條款:《關于取消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手續的通告》(粵社保函〔2021〕174號):“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直接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歷史信息審核和基本養老金核定發放業務”。
(三)特殊工種
1.特殊工種累計年限計算
案由:特殊工種累計年限計算
爭議點:職工曾從事多個不同的特殊工種,能否將多個特殊工種的年限合并累計計算。
指導意見:曾從事多個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職工,其從事同類工種的年限可以累計計算為其辦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不同類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計計算。
相關條款:
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②《關于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問題的復函》(粵勞社函〔2006〕266號)規定:“對于曾從事多個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職工,必須按其從事其中一類工種的累計年限認定其辦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不同類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計計算”。
(四)養老保險待遇核定
1.養老保險死亡撫恤待遇重復領取
案由:養老保險死亡撫恤待遇重復領取
爭議點:參保人死亡,在多地建立養老保險關系,且未轉移歸集的,其遺屬能否在多地重復領取死亡待遇。
指導意見:死亡的參保人在多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移歸集的,其遺屬只能向其中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死亡待遇手續。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不可重復領取。
相關條款:《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粵人社規〔2019〕27號)第五十條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得跨地區、跨險種重復領取。參保人曾在省內多地參保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遺屬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2),可自愿向其中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span>
2.出生時間認定
案由:出生時間認定
爭議點:參保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與身份證、本人出生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證明材料記載的時間不一致的,如何認定出生時間。
指導意見:在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業務時,需要認定參保人出生年月的,有出生證明的,以出生證明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按照勞社部發〔1999〕8號文認定。檔案最早記錄與身份證等記載不一致的,根據粵勞社〔2000〕200號文規定,社保經辦機構應會同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全面分析其檔案材料,查證核實后認定。
相關條款:
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span>
②《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span>
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钡诙l規定:“(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span>
④《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粵勞薪〔1999〕11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粵勞社〔2000〕200號)規定:“二、關于職工出生時間認定問題,應按照勞社部發〔1999〕8號文精神處理,即: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以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如最早記載是填寫年齡的,可用推算辦法確認出生時間)。如果檔案最早記載與其他輔助證明材料(本人出生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不一致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精神,會同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全面分析其檔案材料,查證核實,合理認定?!?/span>
3.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追回抵扣辦法
案由: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追回抵扣辦法
爭議點: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如需從其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待遇的,應如何處理。
指導意見:對于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人社廳發〔2014〕34號文規定,需要從其基本養老金中抵扣參保人未退還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可以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等規定,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相關比例考慮預留參保人及其所供養直系親屬必須的生活費用后確定。
相關條款:
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34號):對于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后,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后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通知其協助抵扣。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后,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對于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只保留其首次領取所在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停止并追回重復領取的待遇。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待遇的,應依據《社會保險法》給予處罰。
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第七條:“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個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直至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法〔2009〕66號)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87號)有關規定執行?!?/span>
二、工傷保險類
(一)工傷認定申請
1.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審核、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案件的受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案件的受理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案件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案由: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審核;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案件的受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案件的受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案件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爭議點:
(一)工傷認定受理環節是否需要對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是否需要就勞動關系進行審查,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對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案件,能否要求當事人必須提供仲裁或法院認定勞動關系的文書,否則不予受理或不認定為工傷。
(三)存在承包、轉包等關系的案件中,當事人未能提供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或者已生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能否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不認定為工傷。
(四)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申請工傷認定的,能否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或不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