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五于2001年1月入職南京某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養老保險。
2016年5月2日,龍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019年3月22日,龍五向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月給付社保養老待遇5200元,該委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龍五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公司應一次性賠償龍五養老保險待遇損失78946元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
本案中,龍五自2001年1月入職,2004年2月1日起《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施行,公司應自2004年2月1日起為龍五繳納養老保險至其2016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
公司未為龍五繳納養老保險,現龍五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公司應按201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龍五養老保險待遇損失78946元(78946元÷12個月×12個月)。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一次性支付龍五養老保險待遇損失78946元。
員工上訴:法院判一次性支付不對,應該判按月支付養老待遇5200元/月
龍五不服,提起上訴,要求判令公司按月支付養老待遇5200元/月。理由:我自2001年入職,應當從2001年開始計算賠償年限,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公司應當按月支付我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審判決:一審判得對,龍五要求從2001年開始按月支付養老待遇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應當按月支付龍五養老待遇5200元/月。
本案中,龍五自2001年1月入職,2004年2月1日起《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施行,公司應自2004年2月1日起為龍五繳納養老保險至其2016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
因公司未為龍五繳納養老保險,現龍五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致其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審法院判令公司按201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龍五養老保險待遇損失78946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龍五關于從2001年開始計算賠償年限,公司應當按月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9)蘇01民終5330號(當事人系化名)